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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孙集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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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782号
  • 案件名称

    刘振、孙集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振;孙集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782号原告:刘振,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宏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孙集堂,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刘振诉被告孙集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650元。原告在收到通知后逾期未交纳,又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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