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洪与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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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282号案件名称
吴法洪与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法洪;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282号原告:吴法洪,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勤,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薛埠集镇茅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庄月琴。原告吴法洪与被告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吴法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法洪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法洪撤回对被告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法洪负担。审 判 员 谭雄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倩书 记 员 徐 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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