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彦、安徽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27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2775号案件名称
柴彦、安徽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柴彦;安徽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2775号申请执行人:柴彦,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华星怡和园1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72800016K,法定代表人:关铁军。申请人柴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2775号案件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