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江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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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853号案件名称
新疆鼎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江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疆鼎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江安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853号原告:新疆鼎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羊毛工北巷2号楼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丹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菲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江安,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本院在原告新疆鼎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江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鼎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鼎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鼎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84.95元,由原告新疆鼎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慧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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