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朱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64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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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648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朱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朱伟;车金贵;车金福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6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娜娜,女,汉族,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朱伟,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被执行人车金贵,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被执行人车金福,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朱伟、车金贵、车金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5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朱伟、车金贵、车金福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日,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2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公积金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朱伟、车金贵、车金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5348.63元(含执行费6630.7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55348.63元(含执行费6630.7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伟、车金贵、车金福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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