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江营华、江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恢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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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恢159号案件名称
徐瑞、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江营华、江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徐瑞;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营华;江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徐瑞,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3568887564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江营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营华,1966年10月13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江艳,1984年6月23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徐瑞与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营华、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吉州公证处作出的(2018)新昌雪莲证经字第3836号公证债权文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瑞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营华、江艳支付案件款10080000元,已抵债1840456.85元,未支付8239543.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经评估拍卖流拍后抵偿案款1840456.85,剩余案款8239543.15元未执行。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营华、江营华、江艳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徐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营华、江艳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纪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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