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呼艳霞、张庆忠彩票、奖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4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466号
  • 案件名称

    呼艳霞、张庆忠彩票、奖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呼艳霞;张庆忠
  • 案件缘由

    彩票、奖券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466号申请执行人:呼艳霞,女,1982年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庆忠,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申请执行人呼艳霞与被执行人张庆忠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28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庆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呼艳霞偿还欠款7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庆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在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庆忠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