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平、何同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90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9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平、何同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江平;何同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平,男。被执行人:何同生,男。申请执行人江平与被执行人何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平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7日,本院在人民法院办案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何同生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进行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何同生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本院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桂阳县住房公积金、工商部门登记股息红利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5日,本院给被执行人何同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之后,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同生送达法律文书后,因其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何同生采取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调查问话,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线索和财产状况,同日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0000元,未支付标的款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1250元,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江平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何文敏书 记 员  杨小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