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雷、吕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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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167号案件名称
方雷、吕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方雷;吕学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167号原告:方雷,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璐璐,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学斌,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方雷与被告吕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方雷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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