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学忠、彭小林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恢2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恢282号案件名称
颜学忠、彭小林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颜学忠;彭小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颜学忠,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执行人:彭小林,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颜学忠与被执行人彭小林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8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修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 行 员 程显柏代理书记员 黄 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周守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338号 下一篇 方雷、吕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