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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学忠、彭小林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恢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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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恢282号
  • 案件名称

    颜学忠、彭小林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颜学忠;彭小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颜学忠,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执行人:彭小林,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颜学忠与被执行人彭小林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8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修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 行 员  程显柏代理书记员  黄 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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