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周守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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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2338号案件名称
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周守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周守志;张贵英;岳朝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苗雨歧。被执行人:周守志,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贵英,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岳朝忠,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人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周守志、张贵英、岳朝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722民初10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的标的款为4036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2日、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中国人寿保险,暂不具备执行条件。4、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周守志所有的海马牌K33车牌号:苏GQ××××、查封被执行人岳朝忠所有的凯迪拉克K32车牌号:苏G2××××,但未实际控制,无法执行。5、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岳朝忠所有的位于东海县××乡××村×组××××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6、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7、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8、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江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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