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恢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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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恢158号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德州市富临五金管件厂;顾伟祥;赵利荣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被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河经济开发区铁西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顾伟祥。被执行人德州市富临五金管件厂,住所地:德州市张庄村70号。负责人:张桂芝。被执行人顾伟祥,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赵利荣,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德州市富临五金管件厂、顾伟祥、赵利荣公正债权一案,德州市中信公证处(2017)德众信证执字第17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中信公证处(2017)德众信证执字第17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王身杰审判员 胡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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