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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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791号案件名称
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5791号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W2JN142。法定代表人:王英豪,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XXMN5C。法定代表人:叶**。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长兴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45。法定代表人:陆世成。被告: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MT022E。法定代表人:吴永杰。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晏书 记 员 张 刚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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