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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傅仕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9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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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91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傅仕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傅仕强;曹典英;傅啸;黄慧茹;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9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南侧、杨柳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梁景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伦淼,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雯,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傅仕强,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曹典英,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傅啸,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黄慧茹,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AB区主楼(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付胜。被执行人: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天湖村2号长株潭大市场AB区主楼三楼(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付胜。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仕强、曹典英、傅啸、黄慧茹、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湘032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傅仕强、曹典英、傅啸、黄慧茹、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傅仕强名下网络资金18736.18元,同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傅啸名下银行存款35268.26元、网络资金20521.61元,并于同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典英名下银行存款5003.58元;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慧茹名下网络资金491.94元,于同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傅啸名下网络资金699.57元,并于同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傅仕强名下网络资金8633.72元。于2021年6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慧茹名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曹典英名下汽车三辆,查封被执行人傅仕强名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傅啸名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于诉讼财产保全阶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傅啸名下房屋两套,上述房屋均已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5月25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傅仕强、曹典英、傅啸、黄慧茹、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89354.86元,未受偿10298457.27元(暂未计算利息)。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387812.13元,尚有10298457.27元(暂未计算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荷兰审判员  谭应援审判员  谭琪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定希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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