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银、天津晶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津03民辖终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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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辖终395号案件名称
罗银、天津晶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罗银;天津晶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辖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银,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晶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601房间。法定代表人:杨旭皓,总经理。上诉人罗银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晶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乾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8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罗银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津0319民初8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罗银提交的《公证书》在客观上缺少该手机所接收短信完整性的佐证,该观点系主观臆测。罗银提交的《公证书》能够证明罗银并未签署涉案《合作协议书》,故不能按照其中的管辖条款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晶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在案《合作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条款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罗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萱审 判 员 武耀明审 判 员 解 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薛静雯书 记 员 林紫璇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辖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银,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晶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601房间。法定代表人:杨旭皓,总经理。上诉人罗银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晶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乾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8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罗银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津0319民初8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罗银提交的《公证书》在客观上缺少该手机所接收短信完整性的佐证,该观点系主观臆测。罗银提交的《公证书》能够证明罗银并未签署涉案《合作协议书》,故不能按照其中的管辖条款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晶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在案《合作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条款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罗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萱审 判 员 武耀明审 判 员 解 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薛静雯书 记 员 林紫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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