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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帮信万家福超市、刘克友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224执恢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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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1224执恢291号
  • 案件名称

    溆浦帮信万家福超市、刘克友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溆浦帮信万家福超市;刘克友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24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帮信万家福超市,经营地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永乐街。委托执行代理人:郭思聪,系溆浦帮信万家福超市股东。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克友,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溆浦帮信万家福超市与被执行人刘克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2民终7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溆浦帮信万家福租金600000元,支付违约金(以刘克友应当返还的600000元租金为本金,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600000元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586600元为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35860元、执行费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刘克友在溆浦县家中的家具、木板、根雕,因被执行人提出自行销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拍卖前自行销售,销售款用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2民终7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忠勇审判员  吴世庚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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