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殿才、左树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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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419号案件名称
潘殿才、左树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潘殿才;左树占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419号原告:潘殿才,男,1972年3月23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兴城市。被告:左树占,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殿才诉被告左树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殿才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殿才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殿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殿才承担。审 判 员 康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明宇书 记 员 刘 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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