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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殿才、左树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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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419号
  • 案件名称

    潘殿才、左树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潘殿才;左树占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419号原告:潘殿才,男,1972年3月23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兴城市。被告:左树占,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殿才诉被告左树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殿才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殿才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殿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殿才承担。审 判 员 康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明宇书 记 员 刘 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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