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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林、汤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3民初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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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431号
  • 案件名称

    刘梦林、汤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梦林;汤祚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3民初2431号原告:刘梦林,,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清,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祚军,住湖南省澧县。原告刘梦林与被告汤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梦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汤祚军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日汤祚军因房屋装修缺乏资金向刘梦林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7月11日汤祚军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梦林还款2000元。2019年11月2日11月2日汤祚军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梦林还款1000元。余款17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本院。汤祚军书面答辩称,欠款数额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汤祚军未到庭,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张仕平提交的:1、原、被告身份信息各1份、2、借条1份、3、微信聊天记录1份。本院认为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与原告的陈述基本一致,本院均予以认定;证据3真实性无法核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梦林与汤祚军相识多年。2014年3月3日汤祚军因房屋装修缺乏资金向刘梦林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刘梦林现金20000元借款人汤祚军2014年3月3日”。此后,2019年7月11日汤祚军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梦林还款2000元。2019年11月2日汤祚军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梦林还款1000元。余款17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刘梦林与汤祚军经口头协商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刘梦林履行了借款义务,汤祚军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故对刘梦林主张汤祚军偿还17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刘梦林放弃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汤祚军欠刘梦林借款本金1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刘梦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庆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登前书 记 员 赵泓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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