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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志胜、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3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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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3609号
  • 案件名称

    颜志胜、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颜志胜;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3609号 原告: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47。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钊国,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志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毋红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实验区西安高新分行。住所地:西安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92063070XL。负责人:李朝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炬,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志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实验区西安高新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雨菲书 记 员      张  刚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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