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绵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1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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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1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绵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绵虎;唐金莲;左朝辉;唐赛春;王兴祥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袁智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晓辉、李勃,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绵虎,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唐金莲,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左朝辉,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唐赛春,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王兴祥,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绵虎、唐金莲、左朝辉、唐赛春、王兴祥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2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9月17日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50761.09元,已依法扣划,在扣除执行费用2161.09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48600元,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李绵虎、唐金莲、左朝辉、唐赛春、王兴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6日和2021年5月8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李绵虎、唐金莲、左朝辉、唐赛春、王兴祥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绵虎、唐金莲、左朝辉、唐赛春、王兴祥在户籍地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晓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5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绵虎、唐金莲、左朝辉、唐赛春、王兴祥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晓辉,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490743.66元、利息15000元及后期利息,已执行到位148600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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