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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圣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9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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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9145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圣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圣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9145号申请人: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徽州大道东方广场B座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989611。法定代表人:郑炜昊被执行人:陈圣贤,男,1986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圣贤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20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剑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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