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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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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539号
  • 案件名称

    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南花园街南昌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天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峰,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汤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东,辽宁臻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应发回重审。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2015年8月13日和2016年4月5日两份协议效力问题。一审认定2015年8月13日“四方协议”不成立的理由为“丙方欠丁方货方1282596.99元”不存在,但对抚顺毅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超公司)、中煤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厂是否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中煤公司是否将涉案工程款债务转移给抚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均未予以查明,应在重审时予以明确查清“四方协议”的效力;一审认定2016年4月5日“三方协议”不成立的理由为毅超公司已变更名称为天辰公司,但未查明变更名称前公司公章是否还继续使用,协议的签字是否是当时毅超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超本人签字,从而查明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关于两份协议是否实际履行问题。水泥厂销售职工白宏生出庭证实“四方协议”“三方协议”。均是毅超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结合中煤矿公司提供的收条2份、转账记录、盖有天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等证据均证明水泥厂已履行协议。需要重审时予以查明两份协议真实性,抚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厂是否已履行协议,从而认定中煤公司应否支付天辰公司工程款,避免重复给付。另外,两份协议都涉及到水泥厂,重审时应追加水泥厂作为当事人予以查明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史汉营审 判 员 王 爽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宝伦代书记员 姬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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