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与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8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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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012号案件名称
郑新与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新;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王凯鹏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8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新,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过剑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伟,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投资人:王凯鹏,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凯鹏,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郑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王凯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5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新在收到本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俞 璐审 判 员 邬海蓉法官助理 仇祉杰书 记 员 仇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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