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雄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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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525号案件名称
廖雄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廖雄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525号罪犯廖雄,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服刑。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湘061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廖雄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30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服法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廖雄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廖雄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岳阳市君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雄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缴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当地司法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假释期间依法施行社区矫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斌审 判 员 李峥嵘人民陪审员 李岳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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