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菊文、刘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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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2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菊文、刘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菊文;刘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菊文,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欢,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菊文与被执行人刘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申永波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贺 军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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