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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月、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异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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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异33号
  • 案件名称

    何月、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何月;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异33号异议人:何月,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和县。申请执行人: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97号。法定代表人:郭月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霍金花,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安徽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胡静波,经理。管理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座11楼1102、1103室。负责人:袁有锋,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光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何月对其汇到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的84,243.82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何月称,2018年8月7日,你院对安徽华昌公司账户60万元予以冻结,2019年进行一次续冻结。2020年7月26日你院对安徽华昌公司账户再次进行续冻结,当时因为我的失误,将续冻结做成新冻结,致使你院由首冻结变成轮候冻结状态,该问题一直未被发现。2021年3月19日,你院来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扣划安徽华昌公司账户资金84,243.82元时,发现因2020年7月26日在续冻结时我的操作失误,致使你院无法扣划,我与你院执行员协商,由我个人将84,243.82元转到你院执行款专户,同时向领导报告,申请调整法院冻结顺序,等到你院能对安徽华昌公司账户扣划后,将我的款项返还给我。在申请调整冻结顺序时得知,2021年1月21日,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52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安徽和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华昌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2月2日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523破1号决定书,安徽华昌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由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安徽华昌公司管理人,并于2021年2月3日,向外发布对安徽华昌公司债权申报公告。我认为,我并非系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人,你院执行我个人的财产无法律依据。并且你院于2021年3月19日对安徽华昌公司账户进行扣划时,已在破产重组公告、债权申报日期之后,显然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所以你院应将我的款项返还给我。申请执行人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称,安徽华昌公司欠我公司货款,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因安徽华昌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我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法院扣划了安徽华昌公司的款项,我公司不同意将已扣划的款项返还给异议人。本院查明,朝阳光达公司与安徽华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了(2018)辽1303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18年8月7日本院向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8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8)辽13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50,600元;并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2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12,902元由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朝阳光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了(2019)辽1303执364号执行裁定书,续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昌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当日向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书记载:账号20000517339410300000042,应冻结600000元,已冻结0元,续冻结时间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2020年7月28日本院又向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送达了续冻结安徽华昌公司名下在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账号:20000517339410300000042银行存款60万元执行裁定书。续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2021年1月21日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52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2021年2月2日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523破1号决定书,指定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安徽华昌公司管理人。2021年2月3日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523破1号公告,向外发布对安徽华昌公司的债权申请公告。2021年3月19日本院在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对安徽华昌公司账户内的存款84,243.82元扣划时,因银行操作失误导致无法扣划,经协商,由银行操作员何月个人先将84,243.82元转账到法院执行款专户,待系统调整后,法院再将84,243.82元返还给何月。现异议人何月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将其个人财产84,243.82元予以返还。上述认定的事实有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1303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8)辽13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2019)辽1303执36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52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3破1号决定书、(2021)皖0523破1号公告,任命文件,询问笔录,异议人何月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金花陈述笔录及答辩状等载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021年1月21日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1)皖052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华昌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皖0523破1号决定书,指定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对安徽华昌公司账户进行扣划,扣划时间是在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受理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华昌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故异议人何月向法院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异议人何月转账到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84,243.82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 红审 判 员  郭瑞福人民陪审员  石耐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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