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斌斌、陈开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1294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129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斌斌、陈开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斌斌;陈开钰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12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斌斌,男,1993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被执行人:陈开钰,男,1994年1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斌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开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开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陈开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斌斌与被执行人陈开钰自行达成和解,并于2021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龙剑珏书 记 员 聂世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