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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六林、王云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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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393号
  • 案件名称

    张六林、王云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六林;王云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393号原告:张六林,女,汉族,1960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安,男,汉族,1967年出生,石门县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艳,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六林与被告王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因原告申请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张六林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六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张六林负担。审 判 长 何 旭 光人民陪审员 杨 寒 丰人民陪审员 周  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钟平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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