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六林、王云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3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393号案件名称
张六林、王云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六林;王云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393号原告:张六林,女,汉族,1960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安,男,汉族,1967年出生,石门县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艳,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六林与被告王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因原告申请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张六林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六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张六林负担。审 判 长 何 旭 光人民陪审员 杨 寒 丰人民陪审员 周 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钟平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和平、湖南省构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6执1401号 下一篇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梁贵君无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