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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松江·吾布力卡生、达吾来提江·别拉沙尔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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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41号
  • 案件名称

    吐尔松江·吾布力卡生、达吾来提江·别拉沙尔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吐尔松江·吾布力卡生;达吾来提江·别拉沙尔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41号申请人:吐尔松江·吾布力卡生,男,1972年4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昭苏县。    被申请人:达吾来提江·别拉沙尔,男,1969年5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昭苏县。    吐尔松江·吾布力卡生与达吾来提江·别拉沙尔司法确认一案,申请人吐尔松江·吾布力卡生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只羊(估价一千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吐尔松江·吾布力卡生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达吾来提江·别拉沙尔的财产一只羊(估价一千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达吾来提江·别拉沙尔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马阿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兰古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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