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3执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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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执849号案件名称
鲍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鲍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3执849号被执行人:鲍骏,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鲍骏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鲍骏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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