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董训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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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101号案件名称
李平、董训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平;董训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董训德,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关于李平与董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训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2.支付垫付的案件诉讼费213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未冻结到较大金额,暂未进行扣划;于2021年8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微信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1058元,本院已扣划该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共有一套房屋,因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小,所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前述房屋采取执行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四、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也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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