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孙启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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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345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孙启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孙启元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345号原告:成都市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红桥中路领翔国际五金建材商贸城1期1栋5楼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993845727。负责人:周亮,成都市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启元,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成都市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与被告孙启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启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撤回对孙启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江璟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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