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悦、郭新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8336号之一

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9/23 0:00:00在天津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刘悦;郭新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83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悦、郭新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悦;郭新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8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悦,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郭新贺,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悦与被执行人郭新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津0116民初27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权普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婉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