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8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悦,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郭新贺,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悦与被执行人郭新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津0116民初27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权普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婉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