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刘喜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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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675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刘喜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刘喜连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675号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3217558308387,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富厚路**。法定代表人:赵文平,系该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特别授权),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喜连,女,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刘喜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朱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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