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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圆、张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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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2863号
  • 案件名称

    赵圆、张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庐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圆;张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2863号申请执行人:赵圆,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庐江县。被执行人:张琪,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庐江县。本院在执行赵圆与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琪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张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300元,已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盼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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