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慧、湘潭境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5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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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50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定慧、湘潭境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定慧;湘潭境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定慧,女,汉族,1997年8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湘潭境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学府路1号新都汇一期2单元0702023号,组织机构代码:MA4QBJHE2。法定代表人杨孟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潭劳人仲案字〔2021〕第14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定慧与被执行人湘潭境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定慧与被执行人湘潭境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潭劳人仲案字〔2021〕第1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湘潭境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定慧有权提出执行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育君审 判 员 向俊超审 判 员 欧阳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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