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飞飞、王成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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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899号案件名称
韩飞飞、王成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韩飞飞;王成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899号 王某某、韩飞飞: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飞飞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2020)陕0602民初2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飞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9元、本案执行费800元。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出面说明一份,证明其已私下收到被执行人向其支付了元,剩余案件款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602执289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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