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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李成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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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5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李成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李成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54号原告: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斌,主任。被告:李成春,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汉滨区,现居汉滨区,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与李成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少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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