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李成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54号案件名称
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李成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李成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54号原告: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斌,主任。被告:李成春,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汉滨区,现居汉滨区,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与李成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少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