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梅、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2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255号案件名称
刘艳梅、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艳梅;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255号申请人:刘艳梅,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开发区迎宾大路**。法定代表人:由永廷,执行董事。申请人刘艳梅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刘艳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820.49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艳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20.49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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