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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超、刘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0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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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0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瑞超、刘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瑞超;刘漫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49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22869元,微信资金26192.58元,共计49061.58元已全部支付申请人刘某,除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某某街某某大厦某某楼某某层某某室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因该房屋一时无法变现,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同时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了限高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18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刘某约谈对上述事实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0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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