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增林、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12民辖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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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辖80号案件名称
樊增林、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樊增林;孙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辖80号原告:樊增林(凡增林)。被告:孙伟。原告樊增林(凡增林)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樊增林诉称,被告与原告系同村人。2014年6月3日,被告找到原告提出自愿承担其父亲欠原告的债务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按照月息一分计息,每年结算一次。但被告自2017年起不但未按约归还利息,本金也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理不睬。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2017年至2021年每年5000元的利息计25000元。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樊增林系该院法警大队张某某同志的岳父,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樊增林系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张某某同志的岳父,由该院审理本案可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为避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必要怀疑,同意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锦华审判员 瞿廷英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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