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俊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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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100号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俊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俊;张俊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100号申请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3670665U。法定代表人:杨珠文被执行人:徐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张俊,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本院在执行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徐俊、张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9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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