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玛合木提·艾买江等阿同古丽·吐尔逊、玛木提·艾买江、牙勒宏江·艾买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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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12号案件名称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玛合木提·艾买江等阿同古丽·吐尔逊、玛木提·艾买江、牙勒宏江·艾买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玛合木提·艾买江;阿同古丽·吐尔逊;玛木提·艾买江;牙勒宏江·艾买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12号申请保全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文化南路凤凰新城凤凰街126-129号214-221号。 负责人:刘长磊,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伟,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保全人:玛合木提·艾买江,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阿同古丽·吐尔逊,女,1979年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玛木提·艾买江,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牙勒宏江·艾买江,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与被保全人玛合木提·艾买江、阿同古丽·吐尔逊、玛木提·艾买江、牙勒宏江·艾买江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玛合木提·艾买江、阿同古丽·吐尔逊、玛木提·艾买江、牙勒宏江·艾买江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玛合木提·艾买江、阿同古丽·吐尔逊、玛木提·艾买江、牙勒宏江·艾买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保全人玛合木提·艾买江、阿同古丽·吐尔逊、玛木提·艾买江、牙勒宏江·艾买江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6,894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玛合木提·艾买江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存款66,894元(实际合计控制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阿同古丽·吐尔逊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存款66,894元(实际合计控制2.2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玛木提·艾买江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存款66,894元(实际合计控制62.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牙勒宏江·艾买江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存款66,894元(实际合计控制394.3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查封被保全人牙勒宏江·艾买江位于玛纳斯县C1区621幢丽都花园1-1-4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为:2XXXX号,查封期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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