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元颐、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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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3民初2069号案件名称
夏元颐、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夏元颐;单建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2069号 原告:夏元颐,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芬明,浙江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建华,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夏元颐与被告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元颐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元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元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原告夏元颐负担。 审判员李红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候风果 书记员谢雪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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