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凯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君晟家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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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372号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凯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君晟家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凯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君晟家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372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湖路326号A8009号。法定代表人:钱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芳,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君晟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府河名居S2幢101号。法定代表人:陈良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君晟家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居惠玲书 记 员 龚秋韵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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