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区支行与唐胜明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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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77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区支行与唐胜明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区支行;唐胜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7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86957070。负责人:叶薇,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劲松,男,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唐胜明,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唐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050.7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唐胜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唐胜明名下有位于巴南区渝南大道XX号XX幢XX号房屋,因该标的款较小,不适宜查封上述房屋。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足额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竹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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