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153号 原告:王喜禄,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互赢聚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苟帅辉。原告王喜禄诉被告陕西互赢聚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喜禄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禄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喜禄负担。 审 判 员 吕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琦 书 记 员 周 莹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