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互赢聚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喜禄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153号

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9/7 0:00:00在西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生效的陕西互赢聚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喜禄,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15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互赢聚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喜禄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互赢聚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喜禄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153号 原告:王喜禄,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互赢聚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苟帅辉。原告王喜禄诉被告陕西互赢聚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喜禄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禄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喜禄负担。 审 判 员      吕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琦                        书  记  员    周  莹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