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奉龙、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4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472号案件名称
欧阳奉龙、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欧阳奉龙;王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奉龙,男。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欧阳奉龙申请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阳奉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2464号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文敏书 记 员 杨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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