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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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456号案件名称
王汉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汉宝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456号被执行人:王汉宝,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关于被执行人王汉宝罚金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湘082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汉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汉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均未发现王汉宝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汉宝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委托被执行人王汉宝居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查明无公积金、住房等财产信息,现无法联系上其本人,目前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王汉宝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21年9月22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汉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汉宝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武审 判 员 朱 正审 判 员 聂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苏芬勇书 记 员 刚巾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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