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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利华、袁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3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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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3987号
  • 案件名称

    谭利华、袁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谭利华;袁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3987号 原告:谭利华,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袁琪,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利华为与被告袁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利华负担。 审判员叶清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威 代书记员罗张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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